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工作的指导,依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予以设置。
第四条 分会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或个人组建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为推动本行业健康发展而搭建的会员服务平台。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行业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及生产运营、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术研讨;
(四)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本专业的书刊、资料;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根据国家《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专业分会不单独在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分会的设置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成立。
第七条 各分会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协会秘书处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五个以上团体组织共同发起,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向协会秘书处递交申请,由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本专业的企业、科研机构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5、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成立分会。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会的申请书;
2、分会章程;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第九条 分会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实行轮值制,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不得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兼职。
第四章 分会管理
第十条 分会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分会的名义,为企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分会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二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上交协会,由协会按预算统一支配。
第十三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撤销该分会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冠以“黑龙江省”或“全省”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四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四)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五)协会统筹补助。
第十六条 分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各分会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分会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分会支付。
第十八条 分会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业务活动,需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发布实施。
黑龙江省畜牧业协会秘书处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