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牧科外〔2017〕216号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水、空气质量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环规财函〔2017〕260号)要求,现对我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部门负责的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专项进行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核内容
省局以各市(地)、农垦总局为单位进行考核。各市(地)畜牧兽医局组织辖区内区、县(市)填报,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组织各管局填报,由市(地)、农垦总局畜牧兽医局汇总后形成自查报告正式文件报送省局。
文件内容形成自查报告:要求说明畜禽禁养区划定及完成情况,已划定禁养区内依法确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数量,已完成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小区)数量。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清单(附表2-7-1、2-7-2)。按《考核规定》计算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其中,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指标解释: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了粪便污水收集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为废弃物处理设施已覆盖。
规模养殖场是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万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和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达到规模的养殖场全部都要填写。
二、注意事项
国家考核组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水、空气质量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会对各省考核情况采取部门审查和组织抽查的形式进行实地考核,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因此,各市县、农垦畜牧兽医局务必要充分认识此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地区考核自查报告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调查内容翔实准确、上报及时。
此次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管理系统”数据作为重要依据,各地务必立即完善平台数据与考核报告情况相一致。考核报告及附表中相关数据要与省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联合督导的通知>的通知》中各地报送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表》内容原则上相一致,如有出入须做出说明。同时,要按照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督促指导养殖场建立好重点工作台账。
此外,各地要结合本次考核工作,将2017年度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将年度报告总结与本次考核材料一并上报省局。
报送时间:文件电子版含附表2-7-1、2-7-2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送,正式文件邮寄。
联系人:省局科技与外事处 付晓峰、刘欣欣
电 话:0451-82631741,13936647331
电子邮箱:xmjkwc@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府街4-1号
附件1:附表2-7-1,2-7-2.xls
附件2:关于做好2017年度水、空气质量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pdf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