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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生物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6

黑牧疾控[2018]183号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为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治工作,防止因不当实验室活动导致疫情扩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8〕39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洲猪瘟对我国生猪养殖业的危害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虫媒病,是世界上危害猪群最严重的传染病之一。该病病毒是唯一已知的DNA虫媒病毒,对环境适应性强,可在较大的温度范围和PH范围存活。因其病毒的特异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研发出可以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我国历史上从未发生过非洲猪瘟,一旦病毒在我国扩散蔓延,将对生猪产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

   各有关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相应实验活动。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的病毒分离工作;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集疑似非洲猪瘟病料样品;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病料样品的实验活动。

   三、迅速再次组织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专项检查

   各市(地)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科研院所、动物诊疗机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大型养殖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迅速再次组织一次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病料样品采集和相关研究,严禁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病料采集、病毒分离等实验活动。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加强对实验活动的指导,强化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实验活动。

   四、切实加强样品运输的生物安全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紧急监测采集的所有样品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8〕第22号)规定,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符合《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验室常规监测、检测或其他实验室活动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阳性情况的,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疫情。

   请各市(地)畜牧兽医局于9月1日前,将本次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