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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省内项目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审核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23

许可(审批)名称:项目建设征用、使用草原
  实施主体:省畜牧局
  许可(审批)内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使用草原,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征用、使用草原所在地县级或市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发改委对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拟征用、使用草  原单位填写的征用、使用草原申请表及草原使用权单位、县和乡草原管理部门意见。
  承诺时限:省畜牧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征用、使用草原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支付。
  办理程序:见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