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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齐齐哈尔市畜牧水产局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23

市区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工作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3日通过)。
  (2)审批条件: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无专业学历人员要从事本专业技术五年以上;有房舍、诊疗场地和相应设备。
  (3)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7日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1)审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2)审批条件:具备行业生产、经营条件,具有相应的设备,要配备有兽医技术人员坐堂。
  (3)审批程序。市兽药检验所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7日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发工作

  (1)动物产品经销
  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②审批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③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④审批时限:7日。
  (2)肉食品加工厂(点)储存场所
  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②审批条件:有原料肉、禽、头、蹄、下水等储存场所,清洗修割场所及冷藏设施。
  ③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④审批时限:7日
  (3)屠宰场(点)的动物防疫工作
  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②审批条件:定点屠宰场(点)的选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加工场所要求是瓷砖地面和墙面、有清洗、消毒设施、具有检疫员工作室。
  ③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④审批时限:7日。

  饲养场、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②审批条件:必须设立兽医室和兽医技术人员、无害化处理和卫生消毒设施。
  ③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④审批时限:7日。

  家禽孵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②审批条件:有消毒设施。
  ③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④审批时限:7日。

  收奶站(点)的动物防疫工作

  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②审批条件:固定场所、贮存间、化验室和化验仪器,计量、降温、贮存等设备。
  ③审批程序:兽医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④审批时限:7日。

  养殖水域使用证发放工作

  (1)审批依据:农业部农渔发[2002]5号文件。
  (2)审批条件:个人申请、村(乡)加盖公章、土地承包工书、踏察。
  (3)审批程序:渔业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30日。

  市区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审批条件:在嫩江、齐市郊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除外)自然水域内捕捞水生动物、食用水生植物的专业渔民队伍、专兼职渔民。
  (3)审批程序:委托渔港监督处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7日。

  市区22马力以下渔业船舶证核发、检验工作

  (1)审批依据:《渔业法》。
  (2)审批条件:在嫩江齐市流域和齐市辖区(讷河市、泰来县除外)自然水域内捕捞水生动物、食用水生植物的渔业生产船只所有人。
  (3)审批程序:渔港监督处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5日

  种畜禽进出市许可证发放工作

  (1)审批依据:《渔业法》。
  (2)审批条件:种畜禽所在生产地、户必须是非疫病区,当地兽医卫生检疫部门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具有种畜禽品种、标准、等级合格证和系谱。
  (3)审批程序:畜牧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15日。

  市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1)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细则》。
  (2)审核条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有防疫措施,有育种资料和记录。
  (3)审核程序:畜牧科受理--省畜牧局审批。
  (4)审核时限:30日。

  市区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工作

  (1)审批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2)审批条件:凡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项目,要提交审批手续和地域图纸。
  (3)审批程序:草原饲料科--主管副局长审签。
  (4)审批时限:15日。

  市区国有草原证书核发工作

  (1)审核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2)审核条件:国家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草原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审核程序:草原饲料科--主管副局长审签--市政府批准。
  (4)审核时限:15日。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发放工作

  (1)审批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审批条件: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库设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3)审批程序:草原饲料科受理—主管副局长审签—省畜牧局审批。
  (4)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单位及科室办事制度公开的规定
  市兽医卫生防疫站、市动物检疫站、市家畜繁育指导站、市兽药检验所、市渔港监督处、市养禽技术指导站、市草原监理站、局兽医科、草原饲料科、渔业科、畜牧科要做到以下几方面向管理当事人公开:
  1、业务范围公开。
  2、办证、办案程序公开。
  3、收费标准公开。
  (四)办证、收费标准公开
  2 收费标准
  (1)动物诊疗许可证:单位办证100元,个人办证50元,年审50元。
  (2)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用动物饲养场200元;乳用动物饲养场150元;动物饲养场100元;屠宰场200元;肉类联合加工厂200元;屠宰场(点)50元;其它动物产品加工50元;动物产品经营50元;动物及其产品仓储50元;动物防疫合格证各类年审一律50元。
  (3)兽药经营许可证:办证50元
  (4)市区渔业捕捞许可证:淌网(二等江段)220元,每亩超10米加征11元;(四等江段)每亩超10米加征6元。大拉网300元,小拉网150元。
    (5)市区22马力以下渔业船舶证:钢质渔船(机动船)初检90元,年检60元;(非机动船)初检45元,年检30元。
  (6)市区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一次性交纳草原建设补偿费每亩80元,办证50元。
  2、收费依据
  由省畜牧局、省财政局、省物价局联合制定收费文件:黑牧(综)字(1995)第23号文件、黑财综字(1994)150号文件、黑渔联(1991)186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