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牡丹江市畜牧局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09-09-23

类别 审批
  名称 动物防疫许可
  条件 1、有饲养圈、待宰图、急宰间、屠宰工具、清洁水源、污水处理设施。2、有病动物隔离间,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专用设施。3、有符合防疫条例的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工具和容器。4、有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有专业兽医工作人员,并认真执行。
  依据 199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8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程序 管理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兽医科受理审查——审批
  时限 10个工作日

  类别 审批
  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
  条件 1、有15万平方米以上的诊疗场所。2、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诊疗消毒、化验设备。3、有专用药房、有必备的药品和诊断液。4、有充足清洁水源和下水。5、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持有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工作人员一名以上。
  依据 199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8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程序 管理相对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兽医科受理审查——主管局长签批
  时限 10个工作日

  类别 审批
  名称 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
  条件 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具有与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依据 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发布《兽药管理条例》
  程序 管理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兽医科受理审查——主管局长签批
  时限 20个工作日

  类别 审核
  名称 征用或使用草原、办理临时使用草原许可
  条件 1、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2、凡地质普查、勘探石油、采金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并对当地生产、生活无太大影响。
  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程序 征用草原:内部程序:草原科受理——主管局长审签;外部程序:土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临时草原使用许可:草原科受理——主管局长审签
  时限 15个工作日

  类别 审核
  名称 开垦草原
  条件 在保证留足放牧地、采草地和饲料地的基础上,确因需要可进行少量开垦。年累计审批面积不超过30亩。累计开垦草原面积超过30亩,报经省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程序 草原科受理——主管局长审签——报人民政府审批
  时限 15个工作日

  类别 备案
  名称 开垦草原备案
  条件 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备案。
  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程序 草原科受理备案
  时限 1个工作日

  类别 审批
  名称 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场、孵化场)
  条件 1、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所有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措施;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依据 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程序 畜牧科受理——主管局长签批
时限 15个工作日

  类别 审批
  名称 草原确权、发证
  条件 依据1984年航片图、参照1992年土地详查图确认的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0.3以下),用于或者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国家主席令26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程序 畜牧科受理——主管局长签批
  时限 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