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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委员会、省统计局、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等省直8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黑牧草〔2018〕59号 

各市(地)、县(市)畜牧、国土、财政、林业、农业、统计部门,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相关部门: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任务分工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黑办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草地资源清查总体工作方案》(农办牧〔2017〕13号),为推进“开展我省草原资源清查,制定我省管理草原资源清单”和“逐步推动非牧业半牧业县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确定了全省生态文明体制系列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草原资源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开展草原资源清查工作,不仅是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的具体内容,也是保障生态文明体制系列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能否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基础数据,将严重影响涉及草原领域生态文明体制系列改革任务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在当前我省草原本底数据不清、边界不明,而各项改革任务的时间要求又十分紧迫的情况下,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草原资源清查工作,如期形成系列清查成果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按照进度和标准规范推进草原清查工作。

二、准确把握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核心要求

(一)准确把握清查范围和任务重点。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清查范围和任务分工,重点查清草原资源分布(草原面积及空间分布界线)状况和草原利用状况,调查统计草原权属和草原承包经营状况,全面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省级依据各地草原面积与空间分布界线调查结果,重点开展草原类型、草原质量分级、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草原退化情况调查,形成省、市、县三级十个门类电子图件的全省草原资源清查主要成果。

(二)准确把握草原地类属性认定标准。国家新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和《草地分类》(NY/T2997-2016)两个标准。各地要依据省级制作下发的清查底图和草地地类标准,逐斑块开展调查。在清查中对地类认定存在的争议,有权属证书的,按确认的权属认定;没有核发权属证书的,依据湿地名录、相关规划和经营情况商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县级人民政府已核发过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所有权证),且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为其他地类的,要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草原权属证书。各地清查后的草原面积不得低于《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划的草地面积。

(三)依法推进全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划定基本草原是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草原面积和空间分布界线清查结束后,各地要立即依照《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依法划定基本草原。先期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如果清查后草原数据和空间分布发生变化,也要依法及时进行完善。划定的基本草原面积不得低于清查后县域草原面积的80%,划定数据经省草原监理总站审核后,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明确草原保护边界和管理边界。清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空间分布边界,即为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边界,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这一保护边界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的规定,依法区分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所有权性质,形成草原所有权管理边界。国家所有草原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长期使用的,以及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依据草原资源清查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或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严格把握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按照国家关于草原清查工作的进度要求,牧业半牧业县应于2018年6月底前、非牧业半牧业县应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草原清查全部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清查工作时间节点完成清查任务。在保证清查工作进度的同时,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方案》明确的9项清查标准(包括1项国家技术标准和7项农业部行业标准),加强清查质量管理,务求清查数据的真实准确,以保障相关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清查工作推进机制

(一)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草原清查成果,将直接运用于本地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绿色发展指标年度评价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等生态文明体制系列改革。各市、县政府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予以强力推进。要切实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畜牧、国土、财政、农业、林业、编办、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草原清查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清查工作重大问题,妥善处理矛盾争议,确保清查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畜牧部门是此次清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清查方案要求,加强对清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把握;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争议,要在与相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尽快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对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力量实施。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数据,做好草原清查数据与后续国土“三调”地类调查数据的衔接。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加大专项资金统筹力度,负责合理保障本级草原清查工作必要经费。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湿地保护区等相关资料数据,妥善处理好草原与林地之间的地类属性认定争议问题。编办、农业、统计部门要加强与畜牧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清查、基本草原划定和经费保障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为确保圆满完成清查工作,省畜牧兽医局将会同有关省直部门建立草原清查工作督查机制,对各地清查工作进度和清查工作质量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进度滞后、质量不高的市县采取约谈和督办等措施。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查工作,严重影响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进展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

                  2018年3月14日

抄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