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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发布时间:2010-0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ACE)交易商的商品交割业务正常进行,规范现货交割行为,根据《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电子成交合同和交易规则约定,完成合同所指定商品物权和所有权转移,了结订货的过程。
    第三条   CACE交易商品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第四条    CACE仅办理以交易商名义进行的商品交割。不具备实物交割条件的交易商订货进入交割月份后,CACE有权予以代为转让。
    第五条    交易商之间的交割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违规方承担。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CACE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交割手续,CACE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交割仓库的经营状况增设、暂停或取消指定交割仓库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库容。
    第七条    要约交易和竞拍交易根据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可在非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交割。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CACE交易品种商品的交割业务。CACE、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检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非指定交割仓库亦应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交割标准

    第九条    中远期交易交割的商品应为在电子成交合同中载明的商品。要约交易交割的商品应为在CACE交易品种数据库中已注册的品种,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商品。
    第十条    交易商可向CACE提出增加指定生产厂商或品牌的申请,经CACE批准并公布后方可用于交易、交割。
    第十一条  商品交割数量以最后交易日收市时交易双方订货数量核定。同一交易商同一交割月份既买又卖的,相对应部分的订货不予办理交割,按交割结算价自动转让。订货量不满足交割数量规定的相应部分不得交割。到规定的最后交割时间前仍未执行交割的构成违约,CACE将按违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交割商品以中心交割仓库的含税价为基准计价,由CACE另行公告。
    第十三条    在中远期交易中,不同生产厂商和品牌的商品实行品质升贴水。品质升贴水标准按CACE的规定或电子成交合同的约定实施,CACE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品质升贴水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中远期交易中,各指定交割仓库与基准计价地区之间实行仓库升贴水。仓库升贴水标准按CACE的规定或电子成交合同的约定实施,CACE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仓库升贴水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割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保证该商品的权利无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交易商承担,CACE有权对卖方交易商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CACE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与认定。质量仲裁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交割过程中出现交割数量与实发数量溢短应不超过合同规定,交割结算按照实际交割数量结算。在合同规定范围以内的溢短,买方不能拒绝接货。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溢短,买方可以拒绝,或者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八条    CACE实行交割预报审批制,唯有经过交割预报并通过CACE审批的订货才能进行按期交割。卖方提出的交割预报为卖方预报,买方提出的交割预报为买方预报。
    第十九条    进行交割预报的交易商须具备与预报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交割预报从商品上市交易后即可进行,截止时间为倒数第六个交易日收市前。CACE有权对交割预报截止后,未预报或未通过审批的订货进行代为转让。
    第二十一条    进行交割预报的交易商必须填写《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割预报(审批)表》,预报内容包括商品代码、买卖方向、拟交割数量、交割经办人等,同时需向CACE提交能证明其相关生产经营情况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CACE收到交易商填写的《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交割预报(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其交割预报审批通过;
    (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交割预报审批未通过;
    (三)    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其补充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CACE有权对预报审批通过的交易商,按拟交割数量收取预报押金,各品种押金的标准由CACE另行公布。交易商按照预报的拟交割数量完成交割后, CACE将全额退还预报押金;如交易商未按照预报的拟交割数量完成交割,CACE将以未完成数量的对应比例扣罚预报押金;交易商完成的协议交割视为履行了交割预报。因CACE实施强制解除而未能最终完成交割的订货,CACE将根据强制解除数量退还预报押金。
    第二十四条    CACE对交易商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交易商应予协助和配合。交割预报审批通过后,发现交易商有欺诈或其他违规行为的,CACE有权对其订货予以代为转让。
    第二十五条  交割预报审批通过后,CACE以预报的拟交割数量为依据,交易商的订货量在该额度以内的部分,不受订货量限额制度的限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解除时,按“先额度外订货,后额度内订货”的顺序进行解除。

第四章  交割关系及交割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交割关系
    (一)    中远期交易采用交割配对制确定交割关系。
    (二)    中远期交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就近配对、统筹安排”原则确定交割关系。 
    (三)    经CACE批准备案后,中远期交易的买卖双方可通过协议交割确定交割关系。
    第二十七条    交割方式
    CACE提供“按期交割”、“协议交割”两种交割模式:
    (一)    按期交割  在电子成交合同约定的交割期内使用《注册仓单》进行的交割。
    1.最后交易日收市后,CACE按“数量取整、时间优先、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订货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2.配对结束后,CACE将依据配对确定的交割关系生成一一对应的商品交割合同,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买卖双方发送,商品交割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CACE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CACE提出申请,CACE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3.商品交割合同的交易价格为交割结算价加上品质升贴水与仓库升贴水后的含税价格。
  4.在商品交割关系明确后,买方交易商应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对应卖方交易商。
  5.最后交割日收市前,买方须补足全额货款,卖方须将《注册仓单》连同对应原始单据提交CACE。
  6.卖方提交《注册仓单》后,CACE对其进行注销并开具对应的《提货凭证》给买方,同时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并释放卖方履约担保金。
  7.买方在收到《提货凭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进行验收,对商品验收无异议则填写《商品交割确认单》;如有异议,须在上述期限内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交割商品争议复检申请书》提交CACE。
  8.在签署《商品交割确认书》后一个交易日内,买方须补足交割溢短金额,卖方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CACE。CACE为买卖双方办理尾款结算,之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买方。
    (二)  协议交割  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的一种个性化交割方式,其商品的交货、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或按合同约定进行,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CACE不承担责任。最后交易日收市前,持有订货的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割,双方将签署的协议交割合同提交CACE,CACE审批通过后以合同中的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转让盈亏。协议交割的订货从当日订货量中扣除,但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
    交易商可以通过CACE网站发布交割意向,以方便交易双方自主配对、达成协议交割关系。

第五章 入库流程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先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其中须载明:交易商名称、台位代码、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等级、质量标准、数量、生产厂家、车船号、到达时间及其它需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向非指定交割仓库发货,由交易商和非指定交割仓库自行协商办理。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接到《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的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申请者回复能否接收该批商品和能够接收的数量,将有回复意见的《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传真给交易商;如果不能接受,则需说明理由。该《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同时传真到CACE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商品入库申请表》回复意见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由指定交割仓库规定。超过有效期,交易商未向指定交割仓库做出解释的,指定交割仓库可以取消其原入库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各指定交割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接收商品入库,应及时向CACE提出暂停接收入库的申请报告,并由CACE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名单。指定交割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CACE,CACE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该交易商应与指定交割仓库签订商品储存合同,合同格式按照指定交割仓库现有商品存储合同格式执行或双方协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商品入库时,指定交割仓库会同交易商对商品按照CACE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商品入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如不到库监收,视为交易商认可指定交割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十六条  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商应当填写《交易商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确认实际入库商品数量等信息,分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和报告单内容签发由CACE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第六章 出库流程

    第三十八条  《提货凭证》是指CACE向交易商开具用于提货的权利凭证。所有开具《存货凭证》并注册仓单的商品需要出库必须提供CACE签发的《提货凭证》原件,指定交割仓库才能给予办理出库手续。该《提货凭证》一式三联:CACE联、仓库联、交易商联,CACE联由CACE保存,仓库联由CACE于开具当日传真到指定交割仓库(原件一周内送达),交易商联(原件)由交易商交给指定交割仓库核对。
    (一)   开具《存货凭证》并未参与CACE交易交割业务的商品需要出库或进行物权转移,交易商凭《存货凭证》交易商联和对应原始单据办理有关手续。
    (二)   开具《存货凭证》并经CACE注册仓单的商品需要出库或进行物权转移,交易商必须凭《提货凭证》交易商联和对应原始单据才能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交易商或其委托人自提出库的商品,仓库保管员与提货人必须在《提货凭证》上签收实际提货确认数量及质量,明确双方责任关系。对于不按照要求签收的,指定交割仓库有权拒绝为其出库。
    第四十条  自交易商凭《提货凭证》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在商定时间内若因仓库过错不能发出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但由于交易商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发运推迟,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一条  买方交易商自行提货凭《提货凭证》交易商联、提货人身份证、交易商单位证明和卖方提供的原始单据到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办理商品出库手续。如委托提货,则将上述单据及《委托授权书》交由被委托人提货。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严格审核《提货凭证》仓库联与提货人提交的交易商联是否相符(审核内容:提货凭证号、提货单位,提货人、提货人身份证号、品牌、厂家、数量、货位等),根据需要与CACE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持CACE开具的《提货凭证》到仓库提货,仓库应允许交易商进仓验货。没有《提货凭证》,又未经CACE批准,交易商无权进入仓库查看储存商品。
    第四十四条  买方交易商在收到《提货凭证》交易商联和对应原始单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进行验收,对商品验收无异议则填写《商品交割确认单》,表示物权转移手续已经完成,商品可以出库,原件留指定交割仓库存档备查。由买卖双方和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交割确认单》进行确认,并由指定交割仓库传真至CACE。
    第四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如对商品质量、数量、规格等有异议,须在收到《提货凭证》交易商联和对应原始单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应卖方交易商,同时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交割商品争议复检申请书》提交CACE。CACE在收到买方交易商复检申请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协商解决或者组织质检部门进行复检。质检机构由CACE根据情况予以指定并在CACE网站公布。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接受交割结果。
    第四十六条  争议期间,暂时冻结卖方余款,封存争议商品。协商和复检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执行交割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如果属于质量争议,复检结果证明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商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复检等费用;如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复检等费用和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品一旦出库后,CACE不再受理验收异议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非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的,交割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约定并承担风险。

第七章 交割费用

    第五十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商品交割,应根据商品交割数量向CACE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或CACE公告执行。
    第五十一条  非CACE结算的商品交割由双方自行处理,CACE对此不收取交割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仓储费明细及标准由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经CACE审核确认后执行并予以公布,指定交割仓库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未公布新标准的继续使用上一年度标准。出入库费、杂项作业服务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五十三条  最后交割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余费用由实际发生方或另行协议承担。
    第五十四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应按照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及时支付仓储费、装卸搬运等各项费用。
    第五十五条  检验费用由指定质检机构制定,经CACE备案后予以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   在规定时间内,卖方交易商未提交足额《注册仓单》及对应原始单据的;
    (二)   在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未补足全额货款的;
    (三)   卖方交易商的交割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和买方交易商协商解决的;
    第五十七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割违约,CACE有权中止其订立合同,并通知违约方交易商和守约方交易商在48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违约方则必须在收到CACE发出《交割违约处理结果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交易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CACE代扣代划。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要约交易:合同成交价×交割违约数量× 15 %;
    中远期交易:交割结算价×交割违约数量× 20 %。
    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后交易双方买卖关系解除。
    第五十八条  若违约方的交易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CACE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优先用于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CACE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其追索。
    第五十九条  若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CACE可根据交易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变化和数量缺失确定为交割仓库的责任,则由交割仓库承担相关责任,由CACE会同交易双方与交割仓库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交割违约订货数量的计算:(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订货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货款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卖方交易商交割违约数量(吨)= 应交符合质量仓单数量(吨)-已交符合质量仓单数量(吨);
    买方交易商交割违约数量(吨)=(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实际交割价。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发生交割违约时,违约交易商所持仓单、所得货款和交易账户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若交易双方均违约,CACE将直接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总额2.5%的处罚作为CACE的风险准备金,不允许双方再协商。
    第六十四条  交易商违反CACE有关规定,CACE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警告;
  2、限制交易或者商品入库数量;
  3、强制转让订货;
  4、限制出金;
  5、责令支付违约金;
  6、收缴风险准备金;
  7、责令赔偿损失;
  8、没收违规所得;
  9、中止交易商资格;
  10、注销交易商资格;
  11、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对于在交割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CACE有权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损害结果的不同,将按上列措施的某项或多项执行。对于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CACE将协助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